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医罚[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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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滁州市南谯区坤知美医学美容诊所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103MJA92768X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4月2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在蒋伟、史倩男等9名患者的手术后才制作完成该9名患者的门诊病历,未按照《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由接诊医师在该9名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经合议,我委于 20221113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2023]15号),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1、20231017日《现场笔录》1份;2、20231020日对李士刚、齐磊《询问笔录》1份;3、李士刚、齐磊、李士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4、《诊所备案凭证印件1份;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6、齐磊医师资格证书1份;7授权委托书1份;8、张莉等9位就诊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7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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